当事人刘春树被指控犯有诬告、卖淫和逃税罪。整个判决耗时约20年,各方已开始走上漫长的上诉道路。经过我们组的详细审查和法律研究,我们梳理了十多万字的笔录,三万字的反复询问,三万字的辩护意见,对三项罪名进行了详细论证,充分论证了三项罪名都不构成犯罪。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接下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①2003年天津市西青区法院作出要求原审法院一审案件判决,判处柳春树三罪并罚,决定企业执行以下有期徒刑4年,并处或者罚金1000元;
②2003年天津市一中院重新作出要求原审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③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责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④2008年天津高院提出再审,裁定结果发回天津市西青区法院进行重审;
⑤2009年天津市西青区法院作出要求重审一审,仍然可以维持自己原来的判决分析结果;
⑥2011年天津市一中院重新作出要求重审案件二审,否定了诬告他人陷害罪,据后两罪并罚,决定企业执行以下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或者罚金1000元;
⑦2021年法院作出再审判决;
⑧2022年,天津一中院作出无罪判决。
经历了两次再审程序的刑事上诉案件非常罕见。
去年12月,经过本案的审理,当事人终于在近日被无罪释放。
下面将本案通过判决书进行原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原公诉人。
原审案件被告人柳春树,男,2003年5月27日因涉嫌诬告他人陷害被刑事司法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2011年9月2日因犯容留卖淫罪、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以及人民币1,000元。2007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刘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作为事务所对于律师。
辩护人钱鹏,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作为事务所对于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春树犯诬告陷害罪、容留卖淫罪、偷税罪。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青刑子楚字第2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刘春树提出上诉。我院于2004年1月12日作出(2003)第583号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春树提出上诉。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注意到,2009年8月2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津高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09)青崇字第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刘春树提出上诉,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68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春树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