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审理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一个基础准绳和重要题目,缩小诉讼对未成年人所发生的不必要的危害是咱们必需思量的。《联合国少年法律最低限度规范划定规矩》第20条划定:每一案件从一开端就应敏捷处置,不该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7条规定:在不得已采取预防性拘留的情况下,少年法院和调查机构应给予最优先处理,以最快捷方式处理此类案件,以保证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接下来就由黄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属地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利于尽快复原被告人生存的安定性。普遍来讲,未决犯和已决犯的生理稳固状况相差很大,未决犯出路未卜,将来布满不确定性,心坎布满焦急,而已决犯曾经晓得案件效果,生理相对于稳固。属地审理能够尽快解除未决犯的焦急状况。属地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利于表现刑罚简直定性。意大利闻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阐述:犯法与刑罚之间的时候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法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快速审理将犯罪与刑罚更加紧密地衔接,增强了刑罚的确定性,有利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此外,快速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还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一般应当采取快速审理的原则进行。
2、简略单纯步伐便是依据案件的庞杂、难易水平予以迷信分流,使简略的案件合用简略单纯步伐简略单纯审,庞杂、疑问案件合用一般步伐严峻审,从而保障无限法律资本的迷信设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为未成年人非凡的心理、生理特性,更需求教导、作用、援救,幸免请求进步诉讼服从。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如果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简易程序在某些方面过于简化,过于追求诉讼效率,而忽略了其他方面,这样的程序就欠缺根本上的正当性,也就不能达到立法求的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诉人应当一律出庭,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在法庭上共同做好教育工作,让未成年人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二是保证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三是对需要进行情况调查的案件,仍然应当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四是法庭教育不能被“简易”掉。
二、审判教育模式得到规范
指定管辖工作开展后,该院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逐步形成了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对被告人进行个人情况和家庭情况调查的向前延伸工作,对少年犯开展判后跟踪帮教为内容的向后延伸教育工作。以庭审为中心,强化庭审对证据的质证和认证功能,提高当庭宣判率。通知未成年被告人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对被告人的庭审教育;庭前要求被告人填写《个人情况测试表》,要求其家长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对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在校表现、社会交往等人格特征进行调查了解,据此形成的报告作为对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的参考;宣判以后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开展跟踪帮教工作。
指定管辖开展后,随着受理案件辖区的扩大、案件数量的增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改革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四年来,该院在暂缓判决、普通程序简化审、缓刑听证会、裁判文书的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地推动了指定管辖工作的开展。以上就是黄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规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黄浦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