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摘录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产品国家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安全国家技术标准严格审批,允许不合格的机动车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机动车生产管理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蓉安全信息技术课程标准问题或者不严格要求进行分析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教学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数据技术人员监督政府部门依照《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接下来就由黄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对于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机动车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擅自生产、销售改装机动车的规定处罚
1、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的成品、配件,可以并处违法产品价值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2、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1、第十三条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行政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第三十二条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不得掺假、掺假,不得冒充正品、劣品,不得冒充合格产品。
4、第三十九条销售者进行销售企业产品,不得通过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以及产品信息冒充合格社会产品。
5、第五十条弄虚作假、弄虚作假、弄虚作假、弄虚作假、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对非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处以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提供一个商品信息或者社会服务,侵害消费者通过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是对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只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其他部门无权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检验机动车产品是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涉及比较专业的技术问题,需要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往往只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才具备此项执法的专业人员及设备条件。二是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主要是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就是黄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对于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机动车如何处理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黄浦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