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和同事去丙省出差。工作结来之后恰逢周某假期,一行人便决定去当地的农家乐休闲放松一下。到了农家乐之后,徐某等人打球、钓鱼,玩儿得不亦乐乎。晚上,一行人到农家乐的餐厅吃饭,发现餐厅的特色菜居然是“野味”。详细跟服务员了解之后,大家才知道该农家乐本就以独特的野味烹饪技法而闻名。在这里,不少飞禽走兽都是能上桌的“特色菜”,徐某等人本来觉得吃这些野生动物是违法的,但服务员告诉他们,食用的动物都是老板通过特殊渠道弄来的,大家都在吃,也没见人被处罚。徐某等人虽然犹豫,但还是决定品尝一下这些“特色菜”。
律师分析:
制作、食用或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保护、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制作、食用餐桌上的“特色野味”也是违法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黄浦区刑事律师由此可见,将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制作为食品或食用该类野生动物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如穿山甲、果子狸等都是国家保护动物,是不能食用的。一方面,这类野生动物具有珍贵的研究价值;另一方面,野生动物往往是多种病毒的宿主,食用它们不利于人体健康。经营“特色野味”的农家乐和食客的行为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