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旦以来,多地警方收缴、兑换了一批烟花爆竹。
很多市民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禁放后警方收缴的烟花爆竹去哪了?
为了消除安全隐患,4月13日,各地警方按照相关规定,遵照流程要求,对今年元旦以来全区收缴、兑换的90余挂鞭炮、60余箱烟花以及一宗小烟花进行了集中统一销毁。
为确保销毁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各地警方按照相关规定委托专业销毁单位制定销毁方案、勘查销毁场地,并由专业销毁单位负责将收缴、兑换的烟花爆竹安全运输至销毁场地实施销毁。各地警方则按照职责分工,在装载现场、运输路线、销毁现场等环节实施全程监督。
1.专业销毁单位工作人员对收缴、兑换的烟花爆竹实施销毁
销毁工作准备就绪后,所有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随着指挥员一声令下,工作人员点燃了引燃装置,伴随着此起彼伏噼里啪啦的声响和升腾的硝烟,90余挂鞭炮、60余箱烟花以及一宗小烟花全部销毁完毕。
整个过程规范有序高效安全,各地警方严格落实警戒、销毁监督、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了整个销毁过程万无一失。销毁行动结束后,民警和相关工作人员对销毁现场进行妥善清理和后续处理,确保现场安全无隐患。
2.烟花爆竹不属可以收缴的违禁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黄浦区刑事律师从上述文义上不难理解,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收缴的财物限于违禁品、用具、工具三类;根据该条文对违禁品的例举,这里规定的违禁品应当理解为“法律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的物品”。烟花爆竹属于特许生产、运输、经营的民用商品,显然与毒品、淫秽物品不可等同,依法应当不在治安行政处罚随案收缴之列;对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应当适用前述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没收。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涉案烟花爆竹予以收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收缴不能单独适用
黄浦区刑事律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收缴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需要收缴涉案财物的,可以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查获的涉案物品一并作出处理,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直接载明收缴涉案物品情况。就收缴适用技术而言,公安机关未将收缴财物在处罚决定主文中载明,仅以附清单形式实施收缴,既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也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