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莹(女),年方35,长相有几分姿色,工作好挣钱少,从事妇女儿童销售。短短四年时间,通过抢劫、哄骗、盗窃等方式,共哄骗、盗窃等方式出售,分散了20个家庭的妻离子。在2018年一次贩卖儿童时,为了防止儿童在火车上哭闹,给儿童服用安眠药,由于剂量过大,儿童死亡。在2017年7月盗窃婴儿时,被当场发现并抓获。被法院贩卖妇女儿童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经二审维持原判,最高法批准死刑后,在即将执行死刑的前几天,发现刘某莹怀孕,最终被依法改为无期徒刑。经调查,看守所工作人员贾某占见刘某莹相当漂亮,多次与他发生性关系,并接受刘某莹事成后给予巨额报酬的承诺,导致刘某莹怀孕。这样一起案件,实践中并不多见,但有几起类似的原形。近些年来,公安司法机关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文明管理,类似的案件已经不再发生。黄浦区世博滨江刑事犯罪律师在此,想借此案例,阐明我国刑法上一个重要制度及行为人最终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下上海黄浦世博滨江刑事犯罪律师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刘某莹从死刑犯改判为无期徒刑的法律根据
《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以下简称死缓),死缓不是我国刑法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执行制度。后来,司法解释将审判时扩大解释为执行时,即只要执行死刑日前发生被判处死刑的妇女怀孕了,甚至怀孕后又流产,都不再执行死刑,应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本案中,刘某莹在羁押期间导致情孕,执行死刑前发现其已经情孕,因此,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能再对其执行死刑,只能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
贾某占是否涉嫌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通说认为,只要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或将来收取他人财物的,仍成立受贿罪,因此,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即行为人以自已的行为表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因此,本案中,贾某占的行为涉嫌受贿罪。
贾某占是否涉嫌强奸罪:
刑法典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奸妇女的,处三至十年徒刑;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害的法益为妇女自主决定的权利。强暴、强迫或其他手段与违背妇女的意愿相抵触,这就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压制妇女的行为必然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而行人对其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在传统意义上的强奸,行为人一般都对被害妇女进行暴力殴打,用告示或者趁妇女喝醉等,趁被害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时,与之发生性关系。本案件以被羁押人刘某莹所处的特殊环境为基础,不论贾某占与刘某莹发生性关系时,是否使用暴力强制手段,完全可以认为是一种强迫,还是一种其他手段,即使表面上看起来刘某莹完全是自愿的,甚至想要免死。所以,本案中,贾某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
黄浦区刑辩律师提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延长到执行时,即使是怀孕又流产的妇女都不得适用死刑,体现了法律对母亲的人文关怀,繁荣昌盛是人类延续的必要条件,母性正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人们尊重生命,就应该尊重母性的生育,因此,法律对孕妇来说,连堕胎的女人,即使罪责再重,也能给生命以希望,也是法律文明的体现。在这起案件中,贾某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对贾某占强奸、受贿罪,两罪并罚。JAVA可能涉嫌循私枉法罪,上海黄浦世博滨江刑事律师对此不予置评。 上海刑事犯罪律师咨询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