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有在被解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就像 Fumiyoshi 的“持续”解释一样,这意味着非法侵权行为已经开始,而且尚未结束。然而,如何认定不法侵权已经开始出现分歧。虹口区刑事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根据刑法学的基本认识,犯罪起始的时间点是“起始”。一般而言,原则上应当对部门法甚至管辖范围内的相同问题作出同样的解释,否则公民就不可能预测到这些问题。基于这一原则,一些学者提出了“开始说”,即侵权人已经开始指导实施侵权行为的不法侵权行为的开始时间。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严格要求违法行为“开始”才可以辩护,是不切实际的,因为一旦犯罪“开始”,例如用枪杀人或用刀刺人,就很难再有效地辩护。
为了可以弥补“着手说”确定的时间点过晚的弊端,一些研究学者通过倡导“进入施工现场说”,认为“不法侵害人进入社会不法行为侵害现场的时间”是不法侵害地开始工作时间。然而,“按起了葫芦浮起了瓢,”这一理论学说又产生了影响更多的问题:第一,现场管理不是这样一个国家规范的概念,没有明确界限标准,难以形成一种统一的认识。
更为具有重要的是,随着中国科技经济发展环境犯罪趋向复杂,犯罪现场有虚拟化的趋势,“进入生产现场说”愈来愈不具有普适性。第二,一个人自己是否需要进行分析不法侵害,以及学生进行选择何种不法侵害,不能以进入某个场域为标准,因为我们进入某个场域不能征表其将要实施何种不法侵害。
如果能够与此同时作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使用时间,后果将不堪设想。第三,在刑法对于其他相关领域,犯罪的开始出现时间是“着手”,在正当防卫领域犯罪的人开始的时间却是“进入市场现场”,同一问题在同一部门法内部控制标准各异,其合理性存疑。
有学者提出了“直面危险”的理论,认为只有当合法权益直接面临不法侵害时,才是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然而,如上所述,如果非法侵权行为在多种情况下直接面对,辩护人就会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地,无法进行有效的防御。
此外,在受虐妇女综合症这样的特殊情况下,直接面对面理论根本没有解释力。“消除危险”“离开现场”“形成危险的结果”等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形成共识。“正在进行”的时间条件之所以出现意见分歧的局面,是因为“正在进行”的表述从刑法学的角度来解释实在是困难重重。
无奈之下,于欢自卫,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两人轻伤。一审法院判决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理由是“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过当的紧迫性”。
但民众不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因为在民众眼中,于欢的行为是符合正常和常识的。正如很多网友所说,任何一个有血性的男人,当时都会像于欢一样采取防御措施。所以法院判决一出,民间一片哗然。
虽然二审法院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改变了案件的判决,实现了案件的正义,但如果不修改“正在进行”这一不合理的时间条件,今后类似的问题仍然会出现。既然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普遍权利,那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的设定就不能理想化,而应该贴近现实,倾听民众的声音,注重文化和传统。
再比如,杀人等暴力犯罪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有时,虽然犯罪既没有“开始”,也没有“直接面对”,不法侵害也没有开始,没有争议,但学术界和实务界也一致认为,如果“开始”后不能有效防卫不法侵害,可以在不法侵害已经非常明显时进行防卫。这些情况都在"正在进行"的范围之外,如果以扩大解释的名义将其纳入"正在进行"的范围,则涉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超越公民预测的可能性。
虹口区刑事律师认为,“正在进行”不仅难以解释,也难以理解GAI。虽然对不法侵害的起点和终点有不同的理解,但有些案例是没有争议的。例如,在盗窃、抢劫等国家犯罪中,当行为人已取得财物但未完全逃离犯罪现场时,虽然不存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争议,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几乎一致认为可以通过防卫手段追回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