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时代课题,增强使命担当,强化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互动交流,日前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举办了首期实务刑法论坛。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政法学院承办本期论坛。来自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代表参加了论坛,与会人员围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与交流。虹口刑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去年底,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举行了第三届理事会换届大会,贾宇检察长当选会长。随后,贾宇会长发表了“聚焦时代课题 增强使命担当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 推动新时代中国刑法学研究实现新发展”的就职讲话,强调要立足中国实际,强化实践问题、时代课题研究,强化理论界与实务界互动交流。
为此,我们提出了设立“实务刑法论坛”的设想,旨在组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不定期围绕司法实务的热点难点问题共同研讨,争取形成系列化研究成果,助力理论研究、服务司法实践。贾宇会长完全同意、非常支持。本次研讨会是“实务刑法论坛”的第一期。
本次研讨会聚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三个新型网络犯罪之一。设立帮信罪,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网络犯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网络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2020年10月10日“断卡”行动开始至今,帮信案件呈“井喷”态势。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2021年前三个季度全国起诉帮信罪7、9万余人,同比上升21、3倍;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2021年1月1日至11月15日人民法院审结帮信案件4、7万余件。
司法实践中,对帮信罪的适用存在诸多疑难争议问题,例如:如何区分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规定的“明知”“犯罪”,如何区分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以及如何恰当评价帮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相关问题,理论上争议很大,实践中处理不一,影响了法律统一适用,也影响了案件处理效果,需要加强研究,统一认识。有关帮信罪的种种疑难争议问题,实际涉及共犯理论、既未遂区分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等基础、重大问题。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能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对处理其他问题和案件亦有裨益。
案件一: 2020年10月,被告吴某先后办理了五张银行卡(包括捆绑电话卡、 U 型护盾等) ,每套人民币(同一货币)1000元的价格。经过调查,网络诈骗的受害者王等人将被骗到的钱汇入上述银行卡中。吴某案后辩称,其卡销售怀疑银行卡可能被用于非法目的,但不知道将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
案件二: 2019年7月,被告梁故意利用微信群和其他网络进行色情欺诈获利,仍拥有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收集欺诈。经调查,多名受害者被骗钱进入梁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与其他资金混合转入家庭指定账户。
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赊欠罪以来,犯罪主体与被帮助客体之间是否构成共犯的关系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理论上的差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差异。根据共犯理论,有人认为帮助犯应根据帮助对象行为的性质定罪,也有人认为帮助犯罪的主体与被帮助对象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应当单独定罪。
经梳理,理论界对帮信罪行为人与被帮助研究对象企业之间的关系管理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帮助学生行为正犯化。该种观点是基于一个共同构成犯罪的理论发展提出,认为本罪欲规制的是传统文化共同经济犯罪中的帮助自己行为。
由于信息网络可以帮助幼儿行为的社会环境危害性日益明显增加,帮助行为人从起次要或辅助治疗作用的从犯向主犯靠近,故将帮助员工行为中国人在立法时单独工作作为正犯处理,设置一些独立的法定刑。
第二种观点是量刑规则。该种观点我们认为帮信罪不是为了帮助他们行为正犯化,仍然属于一种帮助犯,只是因为刑法分则条文对该帮助犯设置能够独立的法定刑,所以排除刑法总则关于从犯(帮助犯)处罚制度规定的适用。第三种观点是独立构罪。
虹口刑事律师认为,该种观点对帮助人们行为方式进行了分析划分,对单个帮助学习行为如果能被评价为“情节更加严重”,则成立共同实施犯罪的帮助犯与帮信罪的竞合;若不能被独立能力评价为“情节严重”,不能完全独立引起上游违法犯罪的危害后果,考虑到单个行为产生危害虽然相对较低,但基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犯罪的海量基数,其具有积量构罪的罪行构造,故其独立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