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首要轨制。划定附带民事诉讼轨制,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义务的同时,一并解决被害人物资丧失的补偿题目,有利于勤俭诉讼资本,便于诉讼介入人列入诉讼;有利于无效保护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弥补被害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有利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案结事了”。接下来就由虹口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的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做了哪些修改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此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修改有什么变化
1、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条文,由原来的两条扩充为4条,主要表现在“三个增加”上。即: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补偿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题目的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2004年5月1日,法释[2003]20号)执行后,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参照合用该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马上殒命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也归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补偿局限,开端涌现分歧意识。由此致使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补偿规范不一,判赔数额虚高,空判现象普遍,缠讼闹访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矛盾化解,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统一。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研究,希望能通过制定司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方式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但因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没有实现。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1、此处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物质损失”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而在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刑法第64条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
2、此处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刑事诉讼法第99条仍采用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表述方式,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纳入其中。
3、此处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的产生有其特殊性,早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就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死亡补偿费。但根据 《规定》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过程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存眷附带民事诉讼轨制的美满题目,屡次向立法构造提出修法倡议。终究,立法构造驳回倡议,对附带民事诉讼轨制作了三点美满:增加了被害人殒命或许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增加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增加了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的规定。以上就是虹口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的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做了哪些修改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虹口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