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47条划定法律事情职员对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或许应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致人伤残、殒命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划定科罪从重惩罚。从上述划定能够看出,刑事立法时对本罪和刑讯逼供罪都没有情节紧张与否的限制。但不即是说,法律事情职员只需实行了暴力取证行动的,就同等要治罪。是不是治罪,首要取决于暴力取证行动对社会伤害的水平及伤害前因的巨细。普通来讲,暴力取证情节、前因不紧张的行动,不能构成犯罪;情节、后果比较严重的,才可能构成犯罪。接下来就由虹口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关于暴力取证罪的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暴力取证罪刑法条文
1、第二百四十七条 法律事情职员对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或许应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致人伤残、殒命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法律事情职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暴力取证罪司法解释
1、国度构造事情职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2、暴力取证罪是指法律事情职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绑缚、违法应用械具等卑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暴力取证造成证人重伤、轻伤、死亡的;暴力取证,情节紧张,致使证人他杀、自残造成轻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暴力取证三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教唆、逼迫别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余暴力取证应予追查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附 则
1、本划定中每一个罪案称号后所说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2、本划定所称“以上”包孕本数;无关犯法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3、本划定中的“国度构造事情职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处置公务的职员,包孕在各级国度权利构造、行政构造、法律构造和军事机关中处置公务的职员。在按照法令、法例划定行使国度行政治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如果暴力取证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由此可见,法条已经把严重的暴力取证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实际上所判处的刑罚都会高于本罪的最高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以上就是虹口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关于暴力取证罪的规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虹口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