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认定,食品含有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超标,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痰液问题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服务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通过其他问题严重影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发展造成企业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消费后造成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它应该被认为是“特别重要的”。接下来就由虹口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食品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行为人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这里的“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是人们最常用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与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国家为了保证食品生产和经营符合安全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安全标准。
3、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
4、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人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2001年4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罚,根据其危害的不同,分为三个量刑档次:第一档刑,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档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对人体器官造成严重损伤以及其他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情节。“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大量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节。第三档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多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食用后造成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以上就是虹口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虹口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