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下面跟着虹口刑事律师了解更多关于伪证罪的法律知识。
一、伪证完成形式认定
在伪证罪的既遂问题上,我国学术界对以下几个问题有着相同的看法,即伪证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完成伪证行为,即构成伪证罪的既遂,是否导致他人受到不应有的刑事处罚或者犯罪人逃脱了应有的刑事处罚的结果,并不影响既遂犯的成立。换句话说,“伪证只要足以影响案件的结论,并不要求实际上影响案件的结论。”.
由于伪证罪中的伪证罪包括伪证、辨认、录音、翻译四种伪证罪,而这四种伪证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完全相同,有的容易辨认,如完成伪证辨认,有的则不然。因此,伪证罪的具体既遂会因伪证罪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在实践中应注意正确认定。
证人在进行一次可以询问研究过程中的陈述是一个具有完整的整体,在一次通过询问学习过程中,证人的整体陈述终了,不可能再撤回的时候,其虚假陈述即为企业完成,犯罪人员构成既遂。在此我们之前,证人反复的,只要自己全部陈述结束中国前进行了订正,此情形由于这些情节更加显著轻微、危害程度不大,对证人的行为不应论以犯罪;但如果是在陈述全部终了之后更正的,则不产生影响经济犯罪既遂地成立。应当将证人在使用一次询问工作过程中的陈述视为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整体,而非将证人在实现整个国家刑事法律诉讼服务过程中的陈述视为对于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否则,如果无法查明证人在一次询问这个过程中作了一些虚假陈述,那么,要想对其定罪的话,就不得不等待其在以后的询问中作虚假的陈述,而有的案件的诉讼实践过程也是比较漫长,如此等待下去,未免太过迟延,于情于理实在不通。
二、伪证罪的数量、犯罪模式的认定
关于伪证罪的数量认定,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1.行为进行人为使他人利益受到我国刑事责任追究而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之后我们又在刑事诉讼中以证人身份作虚假陈述,对此,应当学习如何影响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我们发现了虚假指控和陷害罪,但我们并不认为虚假指控和陷害罪是建立在牵连犯原则的基础上的。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中以证人身份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属于前次行为,即后来的诬告、陷害被害人的行为,由于是后次行为,当然不必定罪。
2.如何处理犯罪人在不同案件中所犯的伪证罪,如专家在几个不同案件中所做的虚假结论?
此种发展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基于企业不同的犯罪构成故意,实施了数个国家独立的伪证犯罪问题行为,因而,应属于中国数个伪证罪,即属于同种数罪。由于《刑法》为伪证罪设置了两个影响量刑档次,且伪证罪的法定要求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因而,对判决结果确定自己以前一人犯数个伪证罪的情况,无须进行数罪并罚,按照一罪处理方式选择一个较重的处刑,完全没有可以真正做到根据罪刑均衡。
制造假证属于诈骗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抵制假证明,那么这个行业也不会兴起,也就不会出现假证当道的现象,虽然假证会给我们带来很多便利,但是是会负法律责任的,虹口刑事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