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使用该软件翻墙,访问海外网站并进行交易。半年后,用于交易的信用卡被盗。该男子认为银行应赔偿其损失。虹口大刑事律师分析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19年,张从一家银行的信用卡中心申请了一张具有跨境交易功能的全球信用卡。2020年3月,张通过互联网访问了一家海外学术期刊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下载了付费信息。正是上述信用卡用于支付费用。张证实,他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浏览相关信息,因此他使用软件翻墙,即开通VPN服务访问和下载。
2020年9月13日,张收到手机短信,显示上述信用卡已向海外机构支付6888美元(相当于47151.12元)。张确认当时没有使用信用卡消费,于是立即拨打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申请信用卡挂失,当天收到信用卡成功挂失并立即停用的短信。
张认为这笔消费存在信用卡被盗刷的问题,于是继续与客服沟通。一家银行向张提供了Visa系统查询结果等消费细节和附件。由于案件涉及的资金在扣除后没有退还,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偿还被盗刷47151.12元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案发前半年,张曾通过软件翻墙访问海外网站,两次使用案件涉及的信用卡进行付款交易。他还通常使用软件翻墙浏览海外网站。
张通过邮电部国家公共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外的其他渠道,即翻墙访问海外网站,不符合互联网访问规定。张不仅翻墙访问外国网站,而且单方面认为交易链接是安全的,从而输入信用卡号和无线电视代码,导致上述敏感信息泄露和非法存储的风险,从而产生资本交易的风险。
虹口大刑事律师根据双方的合同,在未受安全保护的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承担。事件发生后,一家银行积极履行调查和核实交易背景的义务,交易扣除权限在于Visa,而不是银行,银行没有终止支付权限。商户和Visa组织已明确将所涉及的交易确定为持卡人本人的交易。一家银行最终将预授权的资金扣除给商户没有过错,因此不支持张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虹口大刑事律师解释所谓翻墙是指互联网用户无法通过正式渠道访问特定网站,需要绕过相应的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方式访问网络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国际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直接进行国际网络,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共电信网络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立或使用其他国际网络信道。
通过国家公共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外的其他渠道,即翻墙访问网站的,应当自行承担信用卡敏感信息泄露的风险。申请信用卡后,市民需要仔细阅读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合同,并依照合同银行的权利使用信用卡。如果他们不允许将信用卡出租给他人,也不允许在不安全的wifi环境中使用信用卡。根据法律规定,发卡银行可以证明已履行安全义务的,不一定要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