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犯罪与一般侵权的区别。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涉及注册商标侵权的犯罪,分别为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识别罪。从商标犯罪与一般侵权的关系来看,商标犯罪本质上也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并非所有商标侵权行为都构成犯罪。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不同的监管范围。虹口区律所根据刑罚的严厉性和最终手段,我国刑法对行为、对象等相关因素有严格的限制,与一般商标侵权相比,处罚范围相对较小。例如,假冒未注册商标,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或者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一般不构成商标犯罪。当然,如果这些侵权商品本身的质量不合格,它们可能构成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
2.严重程度不同。当我国刑法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时,应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因素,即当某种行为在危害程度上达到一定要求时,构成犯罪。具体到商标犯罪领域,只有当某种侵权行为达到严重情节、大量等程度时,才构成犯罪,不能达到相应程度的,只是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
3.有不同的证据要求。(1)在证据合法性方面,认定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证据来源、证据收集手段、证据存储过程等方面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可以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一般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程序对证据合法性要求较低;(2)在证明标准方面,认定刑事犯罪需要明确事实、证据、充分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商标侵权的认定需要符合主导证据标准;(3)在证明方法方面,在一般商标侵权案件中,法官可以综合利用间接证据、推定、日常经验等,确定商标侵权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主观判断自由度相对较大。但在商标犯罪案件中,法官应严格遵循证据判断原则、多少事实、主观判断自由度相对较小。例如,民事法官可以根据在案证据确定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赔偿金额。但是,对于刑事案件中的销售金额和非法所得金额,应当有真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一般根据侵权商品的价值,结合销售发票、收据、财务数据等客观证据确定,主观判断自由度较小。
二、商标犯罪的刑事程序选择。
1.刑事公诉程序。现代刑事诉讼以国家公诉为原则,强调在诉讼主体的参与下,通过国家专门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诉讼活动,认定犯罪事实,实现国家刑罚权。刑事公诉程序的开放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为标志。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人发现侵权涉嫌犯罪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推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商标权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起诉;(2)建议法院民庭向公安机关移送有关犯罪线索和证据。商标侵权同时涉嫌商标犯罪的,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情形,即由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除权利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告外,民事法官还可以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将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和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院将犯罪线索、材料或者案件本身移送公安机关,法律效力大相径庭。如果只移送犯罪线索和材料,民事案件将继续存在,民事法官仍需进行实体审理。移送案件本身的,民事案件不复存在,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对于同一法律事实造成的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移送线索或案件应根据民事案件的处理是否必须依附于刑事案件来确定。如果民事纠纷只能通过刑事案件解决,两者在程序上融为一体,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排除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民事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驳回民事起诉。如果民事纠纷的处理能够独立于刑事案件,两者在程序上相互独立,民事法院将犯罪线索和材料移送,继续管辖民事案件。按照这一标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既不主动按照职权在刑事判决中处理民事赔偿问题,也不接受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问题只能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解决,刑事和民事程序相互独立。因此,民事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继续行使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2.刑事自诉程序。除刑事公诉程序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刑事自诉程序。对于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对于刑事自诉,被害人应当向犯罪地起,并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3.比较和选择。商标侵权涉嫌犯罪的,商标权人可以选择刑事公诉程序或者刑事自诉程序。这两个程序各有优缺点,权利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慎重选择。选择公诉程序可以利用国家专门机关的力量打击侵权行为。刑事立案后,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职权主动开展相应的侦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等工作。权利人只需要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相对较小。但缺点是诉程序的条件比较高,权利人在立案前要做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满足公安机关的立案条件。立案后,国家机关控制相应诉讼程序的推进,商标权人无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和解或者撤诉。与刑事自诉相比,赔偿谈判中筹码较少。虹口区律所在立案阶段,刑事自诉程序审查相对宽松,更容易启动自诉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撤回诉讼,与被告人和解调解,更有利于赔偿谈判。但在自诉程序中,权利人的举证义务较重,证据的收集、固定、提交主要依靠自诉人。除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外,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并解释原因,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三、跟进商标侵权民刑程序。
1.积极推进民事案件继续审理。民事法院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线索和有关材料后,民事案件是继续审理还是暂停审理值得研究,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有的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暂停民事案件审理,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恢复审理,以保持判决认定事实的一致性。有人认为,基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存在差异,判决的实体事项也不同。因此,民事案件可以在不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情况下继续审理。笔者认为,通过对暂停审理要件必要性的分析,可以得出继续审理的结论。
(1)虹口区律所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可见,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关键要看民事案件是否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1]。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根据该规定,因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是责任主体。盗窃、抢劫、抢夺事实是否存在,涉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加以认定。在上述情形下,民事审判庭可以裁定中止民事诉讼程序,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中,并不存在民事案件处理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民事审判庭可以根据在案证据,独立作出侵权行为存在与否以及严重程度的认定,进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2)由于司法理念、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的不同,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允许存在差异,民事案件继续审理并不存在错案风险,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民事案件没有必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例如,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多米诺公司诉杜高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该案入选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年度)白皮书)[2]中,多米诺公司系注册在第9类喷墨打印机上的商标权人。杜高公司回收多米诺公司生产销售的A200喷码机的主板,用于组装成自己的喷码机产品,又回收多米诺公司生产销售的E50喷码机,对内部的改装墨路系统进行改装后整机再销售。多米诺公司认为杜高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既构成刑事犯罪,也构成民事侵权。刑事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属于“相同商品”,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民事案件法院认定属于“类似商品”,杜高公司仍须承担侵权责任。
(3)司法实践中,继续审理的情况大量存在,并且通过刑事民事案件的积极互动和相互影响,可以更好的从整体上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德乐盟科技公司、杨明凤、杨茂淦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该案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为2019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3]中,被告单位厦门德乐盟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假冒“SKF”“FAG”等注册商标的轴承直接对外销售;在未经前述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与前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打印在其购入的无商标标识的轴承上进行销售。法院认定被告单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杨明凤、杨茂淦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同时,还受理了被害单位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侵权行为对杨明凤、杨茂淦等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明凤、杨茂淦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被害单位撤回民事起诉,并在刑事案件中对杨明凤、杨茂淦的行为表示谅解。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明凤、杨茂淦实施的是侵害财产性权益的犯罪,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杨明凤、杨茂淦从轻处罚。
2.积极参与刑事案件审理过程。在刑事自诉程序中,权利人作为自诉人,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积极参与审理过程,了解案件进展,积极履行举证责任,适时与被告人开展民事赔偿谈判。在刑事公诉程序中,权利人具备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法庭审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等诉讼权利。权利人应主动行使上述诉讼权利,积极影响案件处理进程和结果。
3.刑民案件相互影响,一体推进,最大化维护商标权人合法利益。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虽然相互独立,但二者毕竟源于同一法律事实,在处理过程中要积极沟通协调,形成良性互动,一体推进案件解决。要站在最大化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尊重商标权人的自主意志,妥善处理刑事民事案件。商标权人通过刑事诉讼发挥警示作用的,应在刑事案件中积极发表意见,提出从重处罚的建议。商标权人通过刑事诉讼获得民事赔偿的,应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与被告人谈判,充分运用撤回自诉、调解、谅解等手段,促使被告人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此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查证能力相对较弱,各方当事人对侵权行为、侵权数额以及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刑事案件的审理,查明了相关的基本事实,也可以促使侵权人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有理性预期,促成双方调解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