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卷,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住虹口区,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虹口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检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卷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普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卷及其辩护人李玄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卷在家帮儿子郭某某学习,因郭某某学习不慎殴打郭某某,头部受伤。一月四日凌晨四时许郭某丙发生呕吐,刘某卷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尸检鉴定,郭丙系生前多次遭受钝性外力击打头部,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导致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鉴定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现在依法提起公诉,请判处。被告刘某卷辩称,自己因管教孩子学会打孩子,但没有打孩子的头。我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要求从轻处罚自己。
虹口刑事律师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事件发生时,被告人正处于怀孕期间,情绪可能波动较大。受害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误吸引起的呼吸道阻塞和窒息。三、被告人现在正处于哺乳期,综合其庭审表现,可认罪伏法,建议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发现,被告人刘某卷与被害人郭某丙有亲生母子关系。被告人刘某卷于2019年1月3日晚在家辅导郭某丙学习,因郭某丙学习不用心而遭到殴打。1月4日凌晨4点,被告发现郭某某呕吐,病情严重,联系车辆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尸检鉴定,郭丙系生前多次遭受钝性外力击打头部,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导致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包括: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控居住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诊断证明书、微博截图、情况说明书、介绍信及通话记录查询表;证人郭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韩某某、严某某、张某某、倪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姜某某、姚某某、杨某某戊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辩解;识别笔录、识别笔录及照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鉴定书;一张光盘。
我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管教未成年儿子学习、殴打儿子而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缓刑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卷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上海虹口刑事犯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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