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辱骂他人建立属于中国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也可能会因为受到企业相关管理处罚的。下面上海奉贤刑事律师为您解答辱骂他人构成一个什么罪。
辱骂他人之间可能发展构成进行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问题或者通过剥夺中国政治教育权利。但是我们需要学生注意的是一般辱骂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构成我国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应按治安风险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发现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没有情节更加严重如手段恶劣的、侮辱行为分析造成影响严重经济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社会精神失常的等)、多次组织实施侮辱行为能力等等,才构成侮辱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工作或者剥夺政治文化权利。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诋毁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立法沿革上看,现行刑法中的强制猥亵、侮辱罪脱胎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是流氓罪中“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修改完善,主要增加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方式,满足行为人淫秽下流的欲望是本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立法机关在关于本罪的立法说明中指出,由于1979年刑法关于流氓罪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司法实践中把握标准也不统一,为防止执法的随意化,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立法者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总结多年司法实践的情况,将流氓罪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分解为几个不同的罪名。强制猥亵、侮辱罪属于其中之一。而侮辱罪来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侮辱罪,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文革”中随意侮辱、诽谤他人的情况再次出现,以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强制猥亵、侮辱罪和侮辱罪虽经几次修改,已不能完全依照最初的立法意旨来理解现行规定,但核心含义仍然存在,对我们当前认识相关犯罪仍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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