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超期羁押,虽然法律对其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但显然是违法的。长期拘留的危害是什么?超期羁押的危害有一定的隐蔽性: 大多数超期羁押的人已经被定罪,而且审前羁押的期限被用来扣除监禁期限,看来对被告人造成的损失不大,但也基本上是违法的。对于因虚假逮捕而超期羁押的,造成其损失的主要原因应该是虚假逮捕,而不是超期羁押,而是非法羁押。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上海奉贤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长期拘留的危险如下:
(1)侵犯了在押人员的自由和权利。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对于大多数被长期羁押而无法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无论是否有罪,羁押环境都很可能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尤其是心理影响尤为严重。
(2)影响了我国诉讼公正和工作效率。诉讼公正主要包括管理程序公正和实体经济公正,程序公正是为了保证信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必然可以要求。超期羁押不仅损害了程序公平公正,也直接影响到学生实体公正的实现。犯罪嫌疑人被长期羁押后,很大不同程度上会导致被判决有罪的不利后果。
(3)损害司法机关权威和形象。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司法机关应当代表国家起诉和审判犯罪,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力,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正执法的形象。
我国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即只认可刑事诉讼中的超期羁押,对行政程序或如本案一样名为刑事实为行政程序中类似情况未予认可。但笔者认为,在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中,只要行为人被羁押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均应属超期羁押,而不应限于刑事诉讼中。同时笔者认为,还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将超期羁押区分违法与合法的超期羁押两种。其次,有关三被告人对超出行政拘留法定上限的部分是否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将行政案件故意办成刑事案件进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提高侦查机关的执法办案效率,笔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侦查机关应强化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的甄别意识,并提高识别的效率;其次,有关立法或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法律漏洞给予弥补:对于经查,侦查机关确实存在故意以刑(事)代行(政)的行为的(非故意举证责任由侦查机关承担),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超过违法行为应受行政拘留处罚部分的期限确定为非法拘留期限,由侦查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以充分保护被超期羁押人的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督促侦查机关在对案件的定性上从一开始就作出科学、合法的处理。
综上所述,上海奉贤刑事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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