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在发展,在目前社会的客观情况下,在对以网盘形式出售淫秽物品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应当重点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对传播淫秽物品的管制秩序和社会习俗造成的损害,从视频存储形式(载体)的外观要求来判断,一个账号是视频的载体,一个账号对应的是一次交易、一次传播和对出售淫秽物品牟利罪保护利益的侵害。上海取保候审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司法对视频数量定罪量刑标准的误解。网盘中淫秽视频的数量与犯罪所保护的对象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大量的视频必然导致更大范围的传播和对社会习俗的破坏。首先,这种认知的误区在于没有正确理解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保护。
护的客体,混淆了“精神毒品”(淫秽视频)和“生理毒品”(毒品)的特性。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所保护的客体是社会风俗,国家对淫秽物品的流通管制以达到保护目的。虽然淫秽物品的落点在于“人”,即观看淫秽物品的人,也就是交易对象(买家),但淫秽物品对买家思想、精神的侵害并不取决于视频个数的多少,也不取决于淫秽物品的内容差异性。
精神的侵害程度是一个无法量化的概念,很难说一个人看1部淫秽视频100次和看100部淫秽视频各一次二者之间差异性,这也是“精神毒品”和“生理毒品”的差异所在。生理毒品对人体的侵害则是一个可以用毒品克数、纯度来量化的概念,克数、纯度与侵害程度之间往往是一个正相关的关系。
基于“精神毒品”的上述特性,法律在对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进行归责时应将量化的重点前移到流通管制这一环节,着眼于行为人对淫秽物品流通管制秩序的损害,对视频个数的数量、内容可不予审查。
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对流通管制秩序造成损害进行量化时应重点考量如下因素:淫秽视频的载体数量、交易次数、交易对象个数、获利金额。其次,该认知的误区在于没有正确理解行为人客观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首次传播与淫秽视频被贩卖出后的二次传播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淫秽视频被贩卖出后,是否会二次传播、传播范围有多大均是行为人所无法预测的,二次传播是另一行为人的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应由二次传播的行为人承担。故,视频个数的多寡与二次传播的损害后果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再次,该认知误区的第三个错误在于没有正确理解淫秽视频这一传播内容的可复制性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淫秽视频的二次营销传播方式并不需要依赖于网盘内视频企业个数的多少,电子商务数据技术具有能力极强的可复制性,淫秽视频被反卖出后,就算网盘内的视频个数只有1个,也可被无限复制,然后可以用于通过二次贩卖。
将1部淫秽视频贩卖1000次或者说将1000部视频各贩卖1次,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所保护的客体的侵害公司没有一个本质上的区别。由此也可说明网盘内淫秽视频的个数与客体的损害经济后果主义之间存在没有一种必然产生联系。
上海取保候审律师认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法本意就是在于对淫秽物品的传播方面进行管理管制,以达到环境保护我国社会文化风俗的目的,以网盘贩卖淫秽视频的形式,只是对于犯罪研究手段上的变化,对这类工作行为活动进行合理定罪量刑时应回归教育立法本意,注重行为人实施违法经营行为与淫秽物品传播管制秩序和社会生活风俗损害法律后果之间相互因果相关关系的分析,综合考虑行为人贩卖网盘的个数、交易服务次数、交易成本对象不同数量、获利金额来进行规定定罪量刑,考量其行为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所保护自然客体即社会都是善良风俗所造成的实质侵害,以做到罪责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