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对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作出提请抗诉报告书。抗诉报告书认为,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作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情况。
应认定房产过户登记、贷款抵押合同无效为由,提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抗诉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再审,该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维持原判。后陈某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后仍维持原判。
本案带来的争议问题主要有三个。第一,工商银行无锡支行对涉案房屋行使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二、无锡工行与刘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第三,早先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是否受到后来的刑事判决的影响?第二,房地产贷款诈骗罪中第三人(银行)取得的抵押权的性质。
在刑民交叉分析案件中,如果一个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网络犯罪,比如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被认定为企业贷款诈骗罪,此时,张某用于骗取贷款的房屋已抵押给商业银行,那么,银行发展对于我国此种抵押制度是否可以构成善意取得?
从《物权法》第106条可以看出,善意取得一般物权有四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2)受让人善意接受该财产;
(3)相应的对价;
(4)已按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
由于担保物权相对于一般物权的特殊性,根据《物权法》第172条和《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担保物权具有从属关系,担保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它还取决于主合同,即主索赔的有效性。因此,担保物权善意取得也具有第五要素,即主合同的效力。由于不动产价值较高,涉及的利益较大,不动产的转让和取得由国家土地或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登记后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果。
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告的,法律赋予物权变动的完全效力,即使公告有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公告的信赖,也没有义务返还。仍然可以获得产权。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保护善意的第三方。夫妻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一套房地产,但仅以一方名义登记,一方擅自处分该普通房地产并办理登记,存在善意取得房地产的一般情况。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物权。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善意取得抵押权并不是上述实践中的一般情况。
1、无权处置。本案中,刘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但处分了相应的物权,此处指的是抵押权。刘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有待商榷:一是刘是否有“无权”,二是抵押权是否有效。关于“无权”问题,从本案可以看出,邓伪造材料骗取财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是无效的。邓无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将该房产出售给刘,刘无权处分该房产,刘也未支付对价。因此,不言而喻,刘并非善意取得,刘无权处分。
2、对价。本案中,银行发展取得抵押权是否可以存在一定对价当无争议,抵押权是为担保公司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企业或者通过第三人不转移以及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到期债务问题或者没有发生相关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保护优先受偿的权利。银行放贷能力作为其取得抵押权的对价。
3、不动产登记。本案中,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涉案财产也已办理抵押登记。
4、二手货。此案中的另一个争论点是,银行是否出于善意。所谓“诚实信用”,主要是指不知情时,行为人为某一民事行为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行为法律效力的心理状态。
在决定这种“心理状态”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受让人是否有义务透过其专业知识和对转让人的了解,“知道”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出於善意; 第二,如果受让人知道他取得该项物品的价格与实际价值有很大差异,受让人是否付出了合理的代价,可视为出於“恶意”行为。
最后,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觉得,应考虑交易地点是否合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一家专业性强、法律义务高于普通人的金融机构,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但审查应限于正式审查,银行只需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抵押贷款的必要材料,并核实其真实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已经审查了房产证,并迅速前往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登记的可信度,银行应被视为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