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姬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李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认定:2011年1月27日,被告人谢某为了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获得贷款。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情况。
以刘某的名义,编造收购农副产品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人民币20万元。2、2011年5月10日,被告人谢某为了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获得贷款,盗用孙某的名义,编造购销货物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人民币30万元。
案发后,此笔贷款偿还人民币20万元。综上,被告人谢某诈骗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赃款部分用于挥霍、购买楼房,部分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银行贷款。被告人谢某于2013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鸡西市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辩称:第二笔贷款谢某偿还了25万元,不是20万元;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挥霍贷款,也没有用贷款购买楼房,贷款的50万元不是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而是用于偿还医院的欠款。辩护人李立华辩护称:本集事实不清。
贷款用于医院经营;提供的虚假材料是张一白授意的,且谢某在公安机关归还贷款是25万元,不是20万元;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违反规定;3谢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7日,被告人谢某为了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获得贷款,以刘某的名义,编造收购农副产品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20万元。
同年5月10日,被告人谢某为了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获得贷款,盗用孙某的名义,编造购销货物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30万元。案发后,20万元贷款偿还了24121元;30万元贷款偿还人民币20万元,尚有275879元无法偿还。
综上,被告人谢某骗取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赃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银行贷款。被告人谢某于2013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鸡西市抓获。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系密山市工商银行报案而来。
抓获经过,证实谢某于2013年2月25日在鸡西抓获归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证实密山市工商银行的属性情况,刘某、孙某、于某账户开户信息及于某、刘某有取款信息,证实刘某名义贷款20万元发放后,被谢某使用。
刘某贷款手续,证实2011年1月27日刘某与密山市工商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王某和谢某是保证人,贷款金额为20万元,张一白是第一调查人,孙某贷款手续,证实2011年5月10日孙某与密山市工商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李某和郭某是保证人,贷款金额为30万元,张一白是第一调查人,密山市房地产管理处证明,证实李某、郭某、孙某、王某、谢某、杨文福、刘某名下房屋产权登记不存在,系伪造。
密山市工商局证明,证实密山市密山镇某农副产品收购站于2008年10月24日在密山市工商局登记,负责人是刘某,2010年3月16日办理了注销登记;密山市百姓手机店未在密山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密山市地税局证明,证实密山市密山镇某农副产品收购站于2010年8月3日转为非正常户;密山市百姓手机店未在密山市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发现,孙某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孙某名义贷款手续中孙某的户口本及结婚证系伪造,杨木乡政府公章复印件,证实孙某名义贷款手续中加盖杨木乡政府公章的郭某工资流水系伪造,刘某、孙某借款凭证,证实密山市工商银行已将贷款发放至刘某和孙某名下的账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