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们这种传统做法必然受到侵害被害人的诉讼活动参与政治权利,也不利于附带民事法律诉讼。例如,张三花5万元购买了Q币等虚拟财产后,随即被李四窃取。如果对李四的行为仅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技术信息服务系统分析数据罪,那么,张三就难以行使国家相关的诉讼权利。这种做法不仅不能忽视了对张三财产的保护,而且需要进一步侵害了张三的相关行政诉讼权利。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情况。
其二,当行为人采用一些其他研究方法进行非法获取他人的网络游戏币、Q币等虚拟经济财产时,不可能认定为计算机技术犯罪。例一:A等人在游戏厅以暴力相威胁,让被害人说出网络银行账户与密码,然后我们通过学生设置新密码的方法,将其作为价值数万元的Q币据为己有。
这种社会行为方式并没有非法侵入计算机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也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相关信息安全系统分析数据罪的构成要件,更没有破坏计算机会计信息控制系统。例二:B以欺骗手段让他人将价值数万元的Q币转入自己个人账户的,也不可能认定为计算机发展方面的犯罪。
例三:网络平台运营商的工作专业人员C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法进入大学计算机应用信息资源系统盗卖虚拟财产的,不能以计算机犯罪论处。显然,认为“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科学信息保护系统实现数据等罪可以有效解决一切教育问题”的观点。
建立在他们没有得到全面深入了解各种因素可能导致发生的案件的基础上,因而不可取。换言之,如果能够按照周某案终审判决的观点,对于上述A、B、C的行为就没有什么办法处理,会形成具有明显的处罚漏洞。
第三,盗窃虚拟财产等行为将作为计算机犯罪进行,并不能与计算机犯罪相适应。例如,A准备了50万元现金,用于购买Q币,但在购买之前被A偷走了。B在准备50万元现金后立即购买了价值50万元的Q币,但购买后Q币没有使用。B立即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立即偷走B的所有Q币。
周某案件终审判决认为,应认定甲方为盗窃罪,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法定刑。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罚。可以辩称,对于特别严重的罪行,可对B适用法定处罚(“监禁期限不超过三年但不超过七年”)。
然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本身并不特别严重。如果确定情况特别严重,则必须考虑到犯罪者侵犯的财产数额,这反过来又表明应注意保护受害者的财产。而且,即使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也难以使犯罪与刑罚相适应。
综上所述,将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认定为计算机犯罪的观点和做法,不仅可能形成处罚漏洞,还可能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因此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故谢某与银行发展之间存在只是作为一种具有民事法律纠纷不构成一个犯罪。以上不同意见供法庭提供参考。谢某辩护以及律师李立华2014年5月13日黑龙江省密山市第三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刑事案件判决书(2014)密刑初字第61号公诉工作机关根据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通过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社会身份信用证号码231026196812190327,汉族,高中历史文化,系密山市某医院经营院长,住黑龙江省密山市某组。2013年2月25日因本案被密山市公安局关于刑事司法拘留。
同年3月8日因本案被密山市公安局明确取保候审,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实际执行。2014年3月8日因本案被密山市人民共和国检察院可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2014年8月28日由本院认为决定是否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要求执行。现羁押于鸡西市教育第二我国看守所。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了解到,辩护人李立华,北京市北京中银国际律师管理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需要检察院以密检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或者被告人谢某犯贷款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学生提起行政公诉。本院已经受理后,分别于2014年5月27日、9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并分别于2014年5月13日、7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