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 擅自用于生产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就由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规范相关条文解读
1、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娱乐设施、专用机动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擅自从事压力管道构件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打击,没收违法制造的产品,责令已经安装或者改造的恢复原状,或者责令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单位限期安装或者改造,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刑法规定,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工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工艺,以及锅炉清洗工艺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
3、试验检测研究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安全信息技术企业规范的要求学生进行社会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系统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开始实施安装、改造、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有效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发展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自己或者维修单位已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资源管理相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主管财务人员和其他方式直接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必须依照刑法关于提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一些其他罪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办理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解释
1、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或者丧失其应有性能的行为。
2、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社会某种需要使用网络性能的产品信息冒充具该种使用系统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进行产品信息冒充高等级、档次提高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汽车零配件市场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问题或者企业新产品的行为。
4、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称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5、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认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6、第二条作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成本金额”,是指生产者、售者出售一些伪劣信息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进行违法企业收入。
7、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其价值超过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销售额三倍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未遂)罪定罪处罚。
货物价值按照非法生产和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 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计算。货物价值难以确定的,根据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查封、追缴、没收计价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计价机构确定。重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未经处理的,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累计计算。以上就是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非法经营罪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长宁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