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姬出生于1996年,因生活不好而厌世,在网上约上素未谋面的刘某惠,相约到水库自杀。赵某姬某中途反悔,看着刘某惠跳湖,赵某姬某却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长宁区刑事律师获悉,赵某姬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也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经审理,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赵某姬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赵某姬某和被害人刘某惠(男,死年24岁)在犯罪前素未谋面,两人因生活、心理压力等原因厌世,意图自杀。
2020年4月2日,赵某姬某与刘某惠通过网络认识,并在上海市长宁区中山公园水库自杀。4月3日,刘某惠按照事先约定,打车从静安区到长宁区与赵某姬某见面。4月4日中午,他们在五金店买了一根绳子,去了中山公园,但赵某姬放弃了自杀的想法,李仍然决定自杀。4月4日20点左右,在李的请求下,赵某姬帮助李用绳子绑住身体和石头,李跳进湖里自杀。赵某姬明知道李自杀后,没有采取任何求助和救援措施,也没有告诉别人。4月10日,公安民警在赵某姬刚入职的公司宿舍逮捕了他。经鉴定,刘某惠可排除机械损伤死亡,符合溺水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姬某帮助他人自杀,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姬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赵某姬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李死亡的风险,但李自杀后没有采取任何积极的补救措施,酌情从重处罚。为此,赵某姬在一审中被判刑7年,赵某姬认为刑罚过重,上诉请求轻判。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死者李确实有自杀的想法和行为。虽然赵某姬没有强迫、煽动和引诱李自杀,但赵某姬参与并协助李自杀,并允许死亡结果的发生。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1年3月10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赵某姬某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长宁区刑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