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讨论围绕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文章将分为以下三个部分进行阐述:1)罪名的认定;2)未遂犯罪的认定;3)与上海法律案例相关的讨论。崇明区刑事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一、罪名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误解,致使其处分财产或者权利,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因此,如果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欺骗被害人汇款,即构成诈骗罪。
二、未遂犯罪的认定
未遂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完成或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不构成完成犯罪,但是应当依照法律予以处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未遂犯罪应当依照其犯罪构成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如果罪犯在逃避侦查时丢弃银行卡,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即构成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在本案中,罪犯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的方式,以虚假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被害人,骗取了被害人的财产。虽然罪犯因逃避侦查而未能取出银行卡内的汇款项,但其犯罪行为已经涉及到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误认为虚假事实而处置财产或者付款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罪犯已经采用了欺骗手段,骗取了被害人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罪犯因逃避侦查而丢弃银行卡,未能成功取出他人所汇款项,但并不影响该犯罪行为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遂犯也是犯罪,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完成所预期的犯罪结果。因此,即使罪犯未能成功取出银行卡内的汇款项,其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针对此类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需要继续加强,既要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打击犯罪分子,又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避免自己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只有全社会共同行动,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罪犯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构成诈骗罪的未遂形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并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三、与上海法律案例相关的讨论
近年来,上海市公安局多次打击诈骗犯罪,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以下为两个与本案相关的上海法律案例:
1)2018年,上海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成功破获了一起利用手机短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通过发送虚假的银行短信,诱骗受害人输入银行卡密码,导致受害人账户被盗。经查,犯罪嫌疑人已成功骗取了100余万元。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的完成形态。
2)2019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利用网络平台,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账号和密码,进而盗取其资金。在该案件中,被告人虽然未能成功盗取所有受害人的资金,但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的未遂形态。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综合以上两个案例,可以发现无论是诈骗罪的完成形态还是未遂形态,其犯罪行为都已经涉及到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性,需要依法严格打击。
在本案中,虽然罪犯因逃避侦查而丢弃了银行卡,未能成功取出他人所汇款项,但是其已经使用虚假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被害人,并通过诈骗短信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的财产,构成了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因此,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认定该犯罪行为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并依法予以惩处。
四、结论
综上所述,崇明区刑事律师提醒大家,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构成诈骗罪的未遂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依照其犯罪构成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建议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类似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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