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便利说将利用工作之便和劳务之便解释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中,据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但包含利用基于一定职责具有控制、支配单位财产的便利(直接利用职务),也包含行为人仅仅因为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其身份便于进入某些场所,容易接近本单位财物的便利(间接利用职务)。崇明刑事律师告诉您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崇明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事实上,行为人对间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财产不具有控制、支配的地位,没有保护的义务,侵犯这样的财产不可能侵犯单位公共权力法益,所以,不能将这种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职务侵占罪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清洁工甲利用其达索公司办公室的便利(劳务上的便利或工作上的便利),将办公桌内的贵重物品窃为己有,由于清洁工甲从事清洁的劳务不具有控制、支配办公室财物的地位,显然不能将清洁工甲利用达索公司办公室的便利解释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但是,根据工作便利说,清洁工甲利用达索公司办公室的便利侵占办公桌内的贵重物品可以解释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见,工作便利说扩大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外延,诱发扩张适用职务侵占罪的风险。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一般侵占财富罪的本色差别在于职务侵占罪属于“利用职务上的方便”侵犯财富,即“侵犯财富”和“应用职务”的因果联系关系,在懂得“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时,任何疏忽此种因果联系关系的看法都不能完成职务侵占罪之刑事法律与刑事立法理念之间的缜密连贯,弗成能为刑事法律供应拥有普适性的界分规范。
上述前三种看法均分歧水平受“繁多法益论”的影响,局限于从形式上说明“利用职务上的方便”,疏忽了从职务侵占罪的本色属性上诠释“利用职务上的方便”的本质外延,不免疏忽侵犯的财富和行为人职务的因果联系关系,由此得出的认定规范不具有司法实践的普适性。
职责便利说强调了行为人对侵占的财产具有职责范围内的一定权限,看到了侵占的财产和行为人职务的因果联系,是可取的,但是,行为人对侵占的财产具有一定权限并不必然反映“侵占财产”与“利用职务”的因果关联。
如上述案例中清洁工甲基于清洁的职责,具有打开办公室,对办公室内的物品进行清洁的权限,但是,将甲利用到办公室清洁的机会非法窃取办公室内的财物的行为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显然不合理。所以,“职责便利说”也不能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提供普适性的司法标准。
在这个基础上,既然职务侵占罪的犯法客体包孕单元大众权利法益,则损害这类大众权利法益的主观行动及体式格局就不能局限于“主管”“经手”和“治理”,也不去不及局限于“权柄方便”“职责方便”“劳务方便”仍是“事情方便”等主观外在的方式特性。也就是说,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单纯地从客观方面给予形式的解释,而要从它与客体的联系中给予实质的解释。
基于侵犯单位公共权力法益可能性的立场,笔者认为,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能实现职务侵占罪之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理念之间的紧密连接,且具有司法普适性的评判标准,是利用因承担事务而具有的控制、支配单位财产的地位。
行为人具有控制、支配单位财产的地位,对单位就负有“廉洁”“奉公”的义务,其利用控制、支配单位财产的地位侵占本单位财产,必然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法益和单位公共权力法益。所以,利用因承担事务而具有的控制、支配单位财产的地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实质内涵。
两个因果瓜葛的判定是“利用职务上的方便”的认定规则。明确了“利用职务上的方便”的外延,为认定“利用职务上的方便”供应了指示偏向,然则,因为上述解读是依据法益维护目标作出的实质性归纳综合,不免拥有抽象性,而法律实际是详细的,为此,需求设想与之相吻合的辨认划定规矩,加强认定规范的规范性,以保证“利用职务上的方便”的实在外延在法律认定中得以完成。
崇明刑事律师觉得,在阐发认定“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时应该从“两重法益”的态度起程,防止“繁多法益论”的错位思想,能力得出适当的论断。详细而言,不但要把“应用职务”要素即“利用职务上的方便”理解为行动要件,更要将其理解为对职务清廉性或许大众权利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的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