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与标准相结合的双维度判别”划定规矩来阐发案例1和案例2中行为人操纵、操纵单元财物位置的判别,就能做出以下论断。案例2被侵犯的财物是行为人搬运的货色,属于对财物施加物理作用力的情况,能够从究竟角度举行物理的判别。崇明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贺豫松在搬运货色时公司并无派人特地担任监视,更没有监视货色的交授予核查,搬运区间从仓库区到火车上,有较长的搬运旅程,贺豫松对搬运的货色持有的时候较长,这就使得贺豫松在搬运区间对所搬运的货色获得了排他性的操纵、支配力,或者说获得了相对于自力的操纵、支配权,即搬运的货色处于其物理支配力所触及的排他性场合以内。
据此,贺豫松对其所搬运的货色拥有操纵、操纵的位置。案例1被侵犯的财物不属于对财物施加物理作用力的情况,能够从标准的角度赋予实质性的研判。马某尽管没有用物理的作用力对17万元资金加以现实地占有和控制。
但是,马某作案时的身份是公司的出纳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公司现金支出是出纳的一项业务,其可以利用支出现金这一业务支取公司的资金,17万元虽然存在法定代表人孙某名下,但实际上属于公司的资金,马某当然可以利用支出现金的业务支取该笔资金。所以,可以推定马某因为从事出纳业务对该17万元具有支配的地位。
对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方便”的认定,理论研讨和法律实践中亦有诸多观念,归纳综合起来,主要有如下四种有代表性的看法。其一,主管、治理、经手财物方便说,其觉得“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是指“应用自己的权柄范围内或许因施行职务而发生的主管、经手、治理本单位财物的方便前提”。
其二,权柄方便说,其觉得“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是指“利用在治理本单位谋划、出产进程中所举行的向导、批示、监视的权柄。假如行为人没有利用自己决定、办理及处置某项事务的权力,而是利用从事劳务、服务的便利,不构成本罪”。
其三,工作便利说,其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质上是工作上的便利,既包括主管、处置财物的职权之便,也包括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工作之便”。其四,职责便利说,其认为“只有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对单位财物的一定权限而实施的侵占行为,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主管、治理、经手财物方便说是刑法理论和法律实际的通说,但并不是没有缺点。该说不是从本质说明论的角度诠释“利用职务上的方便”的寄义,而是用罗列的要领举行论述,并且在用罗列的要领阐述时也没有用兜底的体式格局赋予全面的思量。
问题是,应用“主管、治理、经手单元财物的方便”只是“利用职务上的方便”的一部分体式格局,而非全数。以来是,用罗列的要领不可能穷尽所有“利用职务上的方便”的体式格局,这就会减少“利用职务上的方便”的内涵,其缺点在案例1即“马某职务侵犯案”中裸露得淋漓尽致。
权柄方便说把“应用处置劳务、办事的方便”消除在“利用职务上的方便”以外,然则,有些处置劳务的职员也能够占领、保存本单位的财物,取得对单元财物的操纵、操纵位置。
如案例2中,贺豫松便是由于处置搬运的劳务而占领、操纵游客的行李,进而获得了操纵单元财物的位置(公司保存的游客的行李以公司财物论)。贺豫松应用劳务上的方便将拥有操纵、操纵位置的单元财物占为己有,侵犯了单元大众权利法益。
崇明刑事律师认为,可见,权柄方便说将应用因处置劳务、办事而拥有控制、支配单位财产地位的便利排除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外,其缺陷和通说如出一辙,不当地缩小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外延,限制了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