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型犯罪是近年来多发的一种涉钱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民间借贷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今天,崇明刑事律师将结合我所律师共同办理的一起贷款诈骗案件,对贷款诈骗犯罪所涉及的刑事与民事问题的交叉进行简要说明。
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被告 H 连同被告 L、 Z,以虚拟投资山庄、提取他人信用卡、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款等各种借口,以高额月息为诱饵,明知自己无力还款,仍向20多人借款共计6、74亿元。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占用他人资金,除偿还他人贷款利息外,共计三百九十一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当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一、案件委托前期法律咨询
当事人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的初期,通过几起民事案件向笔者寻求法律帮助和咨询。在详细了解了当事人关系、案件背景、借款原因后,初步分析了存在犯罪风险的可能性。随着涉案受害人数量和金额的不断增加,提醒当事人做好刑事风险准备,当事人与提交人保持良好沟通,直至刑事立案通知书发出。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后,二审法院认可上诉内容,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生效判决发回重审,被告人取保候审。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暂予监外执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案件分析与辩护思路
被告借款的主观故意需要从时间和金额上加以区分。从最初的借款制度,到最后欺骗受害人,虚构借款原因和还款能力,有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整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经常与民事审判法官沟通,详细、全面地了解案件背景。
基于经济发展水平低,涉案金额大,造成被害人一系列极端上访行为,提前防范了外部因素影响司法公正的可能性。说服有关各方与司法机构合作,获得减刑的条件,以便为今后保释和监外执行做好准备。
三、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人Z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超过八年,并处或者罚金以及人民币五万元。
四、二审上诉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在接获初审判决后,并没有表示沮丧和放弃,而是坚信应掌握上诉的救济渠道,与律师协调,尽力争取上诉。
五、二审法院
接受律师上诉,发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六、发回重审生效判决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七、案例引申
(一)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罪,首先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准确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下面,笔者将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行简要梳理。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借款。
借款人借款时,采取虚构财务状况、虚构身份、虚构抵押品、虚构借款等手段,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借款人有还款能力。
3、因无力偿还贷款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
(二)民间网络借贷纠纷的认定管理标准
民事贷款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书面或口头贷款协议,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民事纠纷。由于贷款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贷款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经民法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三)贷款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1、行为人借钱有不同的主观目的
在一般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在借款时具有返还的意义,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非法占有意图,即行为人借款时的不返还意图。
2、行为人借款方式不同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借款人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往往会将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通知债权人,使债权人知道贷款资金的使用和风险。在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目的,造成被害人对财产处分的错误认识。
3、行为人在进行借款后的还款态度以及不同
贷款类诈骗罪和民事贷款纠纷将产生贷款人资金不能及时返还的结果。在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在获得贷款后无意偿还贷款,采用隐匿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返还。相反,虽然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贷款,但借款人并没有采取逃避还款义务的手段。
从上述情况来看,诈骗案件一般需要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需要证明被告人具有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携款潜逃、挥霍骗取的资金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崇明刑事律师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认为应当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根据整个案件的证据来考虑已经发现的事实,然后根据司法规则和处理案件的经验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