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在船公司的个体船东用以次充好的方法欺骗收货人收货,并向船东支付全部货款和运费,如何认定其行为的性质?挂靠人员是否属于运输管理公司内部员工,可以同时通过挂靠人员与运输公司发展之间是否具有劳资关系、雇佣关系进行综合认定。崇明刑事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运输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而且通过预先签订合同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欺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因此,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重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用公司签订、履行合同管理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受害人在支付他人房地产预付款后以抵押方式向第三人借款,既欺骗房屋出卖人,又欺骗抵押权人,如何认定受害人?在提前还款后以抵押方式取得第三人贷款的过程中,既存在欺骗卖方的行为,也存在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将原所有人视为受害人。
在犯罪数额上,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并存,构成犯罪,如何准确量刑?在既有犯罪未遂又有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具有量刑情节和确定犯罪未遂法定刑幅度的双重功能,是对以犯罪既遂形式设定的法定刑幅度的补充。
既未遂并存且分别可以构成一个犯罪的应当学习贯彻择一重处的原则,不能以自己犯罪总数额或者不能一概以既遂数额进行确定法定刑幅度;
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只适用于未遂部分,而不适用于整个犯罪。在根据未遂情节决定是否减轻对未遂部分的处罚后,应首先确定与未遂部分相对应的法定处罚范围,然后与已遂部分进行比较。
以符合条件的农民的名义低价购买农业机械,从而骗取国家购买农业机械补贴的行为定性如何?
1、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反映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的、主要不受市场调节的各种“合同”和“协议”,一般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2、以非法占有为自己目的,采取一些欺骗技术手段,以符合中国农机补贴生活条件的农民名义,与农机主管管理部门之间签订购机补贴协议,以低价购得农机具并出售,骗取我们国家的农机购置补贴款,其行为能力构成诈骗罪。
在订立合同后挪用财产和收取另一方的押金是否可以被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应当根据签订合同的背景、被告人为生产经营所做的努力、款项的去向和用途等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能简单地因为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得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
崇明刑事律师认为,尤其是对于项目真实情况存在,行为人资产企业负债管理问题研究并不突出,合同相对方可以同时通过民事途径方面进行社会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可挽回损失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这也符合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