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下面小编讲给大家详细介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律制度。
一、《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主妇、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主妇、儿童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主妇,强行与其产生性关系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主妇、儿童,非法褫夺、限定其人身自在或许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主妇、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救划定的犯法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主妇、儿童又出售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主妇、儿童,根据被买主妇的意志,不障碍其前往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荼毒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于依法惩治拐卖主妇儿童犯法的看法》(2010年3月15日法发〔2010〕7号)(选录)
明知是被拐卖的主妇、儿童而收买,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主妇、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主妇后,违抗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障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褫夺、限定被收买主妇、儿童的人身自在,情节紧张,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主妇、儿童被拯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构造、拐骗、逼迫被收买的主妇、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主妇、儿童或许其支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拥有其余严重情节的。
被追诉前主意向公安构造报案或许向无关单元反映,违心让被收买主妇前往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的详细介绍,我们便能清楚地了解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什么了,也能了解到该种罪行的处罚,量刑标准。另外,提醒大家,在现实生活中应时刻保持警惕,特别是妇女儿童,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咨询崇明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