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出现徇私舞弊犯罪活动过程中,可能需要同时发展具有社会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如果企业索取、收受的贿赂是财物,并且其数额是否符合《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课程标准的,应当学习如何正确处理?对此研究理论基础上有很多不同的见解。接下来就由崇明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招收公务员罪与为谋取私利而失职罪和其他罪之间的界限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在招考公务员、学生中徇私舞弊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1、玩忽职守罪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务或者严重不履行职务,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招募工作制度,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可以说两者的客体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适用于招聘公务员、学生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玩忽职守罪表现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严重失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仅限于负责招聘公务员和学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不同的。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存在徇私舞弊和自利动机;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过失。
2、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聘公务员和学生的过程中,如果招聘不合格的公务员和学生而没有徇私舞弊行为,就不能依法认定为招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公务员和学生罪。 但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以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录用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不应知道的人知道国家秘密,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的严重行为。两罪都是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相似。实践中也存在因泄露考试内容等国家秘密而在招聘中徇私舞弊的现象。罪与非罪的区别在于:第一,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招聘制度;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是一种严重的在招考公务员和学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禁止令的行为,故意向不应知道的人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第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负责招录公务员和学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招收中国公务员、学生进行徇私舞弊罪的罪认定
1、徇私舞弊招聘公务员和学生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伪造、变造体检表格、简历、身份证、户口簿、立功记录等形式。 情节严重的,不仅构成为谋取私利而招揽公务员、学生罪,还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在这种情况下,两种犯罪目的和手段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原则从重罪中认定。
2、我们可以认为自己应当通过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刑法》第399条第4款关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情况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法律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司法实践工作服务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项技术规定都是属于对一个良好行为已经触犯数罪的想象竞合犯的注意性规定,对于他们想象竞合犯的认定方法及其主要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是同样能够适用于招收公务员、学生不能徇私舞弊罪。当然,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工作专业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产生徇私舞弊犯罪实施过程中必须同时由于具有自然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如果索取、收受的贿赂不是财物,或者虽然是财物但其数额未达到《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设计标准的,只能认定成立开始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合法持有国家秘密,但为了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和学生,或者为了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和学生,向有关人员泄露其合法控制的招生计划、考试试卷和评分标准等国家秘密,其行为也违反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招收公务员和学生徇私舞弊罪,属于涉嫌犯罪,应当判处重罪。以上就是崇明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招收公务员罪与为谋取私利而失职罪和其他罪之间的界限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崇明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