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种类,被统称为言词证据,又被称为人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不起诉律师一起看看吧。
言词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常见证据形式,本身企业往往含有较大的信息量,具有能力较强的证明力,很多不同情况下我们能够充分证明案件的全部信息或者社会主要包括事实,能够发展作为一种直接相关证据使用。但是,言词证据是以作证主体的言辞形式方面存在,故容易因为受到作证主体根据自身文化因素的影响,容易导致发生时间变化甚至可能出现虚假的情况。
因此,对口头证据的审查需要根据其特点认真进行,特别是对特别证言主体出具的口头证据,应当谨慎使用,谨慎接受。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应当谨慎使用下列证据,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采用:
(一)生理上、精神世界上有一些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自己存在具有一定经济困难,但尚未完全丧失正确进行认知、表达分析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之间关系管理或者通过其他企业密切相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根据我们这一法律规定,对于一个特殊言词证据的采信应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作证主体的能力发展存在一些特殊性的言辞证据的采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生理上、精神世界上有一个缺陷,但尚未丧失辨别是非、正确进行表达分析能力不同的人,仍然需要可以通过作为证人。然而,这类人尚未丧失正确思想认知、表达自身能力,但由于生理上、精神文化上有缺陷,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具有一定经济困难,其所作证言的真实性容易因为受到社会影响,容易导致出现严重失真的情形。
从实践研究来看,尚不能实现完全不可否认这类证言的证据资格,很多这种情况下此类企业主体之间做出的证言仍然希望能够充分反映案件真实生活情况。因此,妥当的做法就是在审查判断此类证言应当建立更加谨慎,着重结合在案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验笔录等其他电子证据判断其真实性,相互印证的才予以采信。
基于中国同样的考虑,对于生理上、精神方面上有缺陷,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问题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证、表达水平能力的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和供述,也应当及时采取综合上述数据处理技术原则,注重产品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慎重采信。
2、作证主体与被告人有特殊社会关系的言辞证据的采信。除了言词证据作为主体的认知和表达自己能力发展存在一些困难问题导致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受到严重影响外,证人与被告人一个具有中国特殊教育关系,也可能就会影响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而可以影响到企业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
由于目前我国经济并未得到确立与被告人有特殊利益关系的证人的举证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所确立的也只是因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拒绝出庭作证权,但并未免除其作证义务。因此,在司法工作实践中,不少研究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都普遍存在与被告人具有一种特殊家庭关系的证人保护提供的证言,且与普通证人证言混在一起,进行分析审查标准判断的难度相对较大。
因此,这类证言的作证主体结构虽然已经不存在生理、精神文化缺陷,但也同时存在信息失真的较大风险可能性,故运用和采信此类证言亦应慎之又慎。具体情况而言,此类证言内容包括以下两方面对面的不同情形:(1)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网络或者学习其他因素密切合作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如被告人的父亲所作的案发时被告人在家睡觉、未在案发现场的证言;(2)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第(1)种证言的主体与被告人有密切联系关系,所作证言往往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可能为被告人开脱;而第(2)种证言的主体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发生关系,往往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容易出现加大被告人的罪责。总之,对于这两类证人证言,应认真负责审查和慎重采信,注重要资源综合全案证据,着重审查该证言与在案的其他电子证据材料之间数据是否应该相互印证,是否指向同一待证事实,相互作用之间使用是否真实存在很多矛盾,全案证据理论能够有效形成系统完整证明责任体系,从而更加慎重决定公司是否采信该证言,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需要进行说明的是,上述言词证据材料由于作证主体的特殊性而可能产生影响研究证据的真实性,因而我们需要更加慎重选择使用和采信。但是,本条规定企业并非限制此类特殊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更非排斥此类证据制度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是一个要求我国法官在审查判断这类证据时要着重审查其能否与在案其他电子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如果自己能否实现相互印证的,仍然存在可以采信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综上所述,上海不起诉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