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的阐发不难看出,世界上大多数国度的刑法没有划定抢夺罪,对类似于我国刑法中的掠夺行动,为了不构成惩罚间隙,大多数国度的刑法都将其认定为偷窃或匪贼(掳掠)。宝山刑事律师告诉您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隐秘盗取与悍然牟取别人财物是两种分歧的行动体式格局,两种行动的社会危害性存在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将其区分为分歧的犯法也是需要的。然则,从法律实际看,要区分行动的隐秘性与悍然性并不是易事,尤其是外行为人客观上自觉的其行动是隐秘盗取时就更难剖断。
在那些没有划定抢夺罪的国度,因为地下与隐秘都属于偷窃的行动体式格局,是以不存在我国法律实务部分所面对的区分秘密与公开的困扰。也正因如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没有规定抢夺罪,一些原来采取“盗窃、抢夺、抢劫”三分模式的立法的国家,后来也取消了抢夺罪的规定,如1970年的《瑞士刑法》。
当然,在不同的立法例之下,各国对盗窃罪外延的解释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此外,规定了抢夺罪的国家,对盗窃罪一般限定为秘密窃取,对抢夺罪则解释为公然夺取,立法上也是基于此种认识给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配置相应的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抢夺罪,在此种国情之下,改变盗窃罪与抢夺罪的适用范围、主张盗窃可以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进而限缩抢夺罪的适用范围既有违罪刑均衡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看“地下偷窃说”在我国不可行。我国刑法划定的诸多涉“抢”型犯法都没有将“抢”限缩解释为对物应用暴力取走被害人缜密占领的财物,而是夸大行动的悍然性。以聚众哄抢罪为例,聚众哄抢罪之“抢”不请求对物应用暴力,行为人的行动拥有相对于的和蔼性,最可能是对物应用无形力而不合错误人应用暴力。
从立法后台及相干法律说明看,聚众哄抢罪业主如果凸起行动的悍然性,1988年的刑法修改稿以“悍然”为该罪的主观请求。又如,掠夺、盗取国有档案罪,法律实务部门对该罪中的“盗取”的懂得也是限定为“隐秘猎取”,2002年《最高国民法院公报》针对“兰成仕、李兆斌盗取国有档案”指出:“盗取国有档案罪,是指采用隐秘手法猎取国度所有档案的行动”。
有学者以1997年《刑法》第265条为例,觉得刑法抵赖偷窃能够接纳地下的体式格局举行。实在,该划定并不能解释盗窃罪能够接纳地下的体式格局举行,这一划定属于盗窃罪的特别法。“盗接通讯路线、复制电信码号及应用盗接、复制的电信设置装备摆设、办法的行动均是在被害人不自觉的情况下举行的,本质上依然表现出行动拥有隐秘性。”
即便复制别人的电信号码可以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该种行为也不属于1997年《刑法》第265条规定的行为,更不能基于此而承认盗窃可以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1997年《刑法》第265条的立法背景也是强调该类行为的秘密性,“实践中非法关机、偷接他人电话线路的行为较为常见,故有必要对盗用他人电信设施、电信码号等行为予以犯罪化”。
此外,1997年《刑法》第328条规定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司法实务部门一般都认为,“盗掘”行为必须秘密进行。
宝山刑事律师提醒大家,1997年《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如果将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之一“窃取”解释为可以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那么明显背离司法实践,也不可能获得公众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