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人泮苏良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泮苏良的行动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组成要件,应组成非法吸取民众取款罪的看法,经审理觉得,被告人泮苏良成立浙江沃发投资治理无限公司以前,负有巨额内债。宝山区刑事律师带您了解相关情况是怎样的。
在非法集资过程当中应用其实践操纵的资不抵债的浙江正方园工艺品无限公司及空壳公司浙江大旺工贸无限公司作包管,用虚伪的债务质押。猎取资金后用于归还债务、支付犯罪成本等灭失性处置,造成98%以上的非法集资款无法归还,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无疑。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翁某某等人当前债还前债的体式格局向投资人领取本金及高息,诱使更多投资资金流入,这是实行犯法的手法,其并未举行失常的出产谋划举止。被告人翁某某认为犯法活动而设立的浙江雨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名,许以高息,向被害人陈某乙借款并汇入其个人账户,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是不是拥有非法占领的目标,是区别非法吸取民众取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首要规范,在P2P非法集资配合犯法中,其余行为人没有非法占领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但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但此观点与下一条裁判要旨存在一定的冲突)。
而证人证言仅能证明钟、伍二人有勾引被害人投资、考核投资标的上彀等行动,而且二人考核投资标的上彀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技术上的考核,并没有证据证实二人明知钟某钦供应的投资标的虚伪。而被告人是不是拥有非法占领的目标,是区别非法吸取民众取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首要规范。
钟某钦拥有非法占领的目标其实不意味着钟杰、伍水军拥有非法占领的目标,也没有证据证实钟杰、伍水军关于钟某钦非法占领目标知情,且《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对被告人钟杰,伍水军及龙某国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本院觉得,被告人伍水军、钟杰、龙某国明知钟某钦违背国度金融治理划定,未经无关部分依法同意创建网络假货平台,不具有P2P的实在内容并以此向社会不特定民众吸收资金而予以协助,对被告人钟杰、伍水军、龙某国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针对上诉人吴秋虹的上诉来由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看法,经查:证人徐某、王某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吴义华、上诉人某仍在吴义华的安排下介入宣布虚伪信息骗取不特定民众投资款等事项。
证人林某、余某、应某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吴义华、上诉人吴秋虹的供述、吴秋虹代吴义华还款证实、相干银行汇款票据等证据证实经由过程“华强财产”互联网生意业务平台骗取的大部分投资款均由吴秋虹经手赞助吴义华用于归还了小我私家债权以及维持华强公司的运营,故上诉人吴秋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吴秋虹客观上没有非法占领目标的上诉来由不能成立。
被告人主意P2P公司曾多次被公安、税务等部分查抄,且所在地区有多家异样谋划模式的P2P公司,未被取缔或认定为犯法,但这并不影响法院对被告人犯罪的认定。
宝山区刑事律师提醒大家,行为人是不是拥有非法占领的目标,是区别非法吸取民众取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首要规范,行为人介入发布虚假信息、维持P2P公司运营、虽未将非法集资款项挪作自用但经手帮助他人使用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