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侦查工作中,对现场环境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血样进行随机抽取并检验,能为侦查机关工作指明侦查方向乃至直接确定犯罪嫌疑人,比如轰动全国的“马加爵命案”。宝山刑事律师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警方运用DNA分析提供技术,对遗留在现场的血迹进行DNA检验并与马加爵父母的DNA进行综合比对,其结果发现表明马加爵为此案重大安全犯罪嫌疑人,在对其进行通缉的过程中,最终目的也是海南三亚警方运用DNA证据技术,证实了马加爵的身份而将其抓获。
在目前的侦查研究工作中,仍然难免还是存在着一些刑讯逼供,这就为冤假错案埋下了一个伏笔,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公正。目前随着我国国家司法工作实践中不断发生的冤案,很大影响部分通刑讯逼供以及相关,比如杜培武、佘祥林等。
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有多种,其中主要包括破案压力、破案心切等等,抑制刑讯逼供的最根本方法手段是依靠中国科技作为证据,DNA证据的高效性与精准性为侦查活动人员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帮助,减轻了破案压力,从根本上有效避免出现刑讯逼供。
另外,对于我们已经酿成的冤假错案,利用DNA证据信息技术,也使得其可能需要纠正,如社会主义广泛应用关注的“佘祥林杀妻案”,公安机关在企业没有问题进行分析技术能力鉴定的情况下,认定不知名女尸是佘妻张在玉,经过一番刑讯逼供行为认定佘祥林犯杀人罪,之后失踪11年的张在玉回到自己家中,司法行政机关能够通过DNA证据充分证明他们现在为了活着的张在玉才是佘祥林的妻子,因此而纠正了这一宗冤假错案。
DNA 数据库是数据库技术与 DNA 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强大的 DNA 数据库技术可以通过比较从现场提取的 DNA 样本的内部信息来快速识别犯罪嫌疑人。例如,对“连环杀手、抢劫犯、强奸犯”杨新海的逮捕,也是基于 DNA 数据库中的数据比较。杨新海曾在四个省份活动,震惊全国。
此外,利用 DNA 数据库还可以为共谋调查提供坚实的基础,对不同现场的人体生物样本进行 DNA 分型检测和比较,如果匹配,可以进行联合调查。DNA 数据库技术在提高检测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包括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 DNA 数据库,英国国家 DNA 数据库早在1995年就开始建立,美国 DNA 联合索引系统(CODIS)也随之于1998年推出。DNA 数据库的使用不仅可以及时破案,而且对潜在的犯罪者,特别是有犯罪记录的犯罪者产生强大的心理威慑,使他们不敢在科技证据面前冒险,这是对犯罪的强大威慑。
权威性规则的必要性ーー关于 DNA 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基于对普遍认知能力的依赖、对还原事实的逻辑推理认定,边沁在强调事实认定在审判方面重要性的同时,却也表现出对证明白然体系的偏好。然后,在DNA证据日益运用广泛的今天,事实是否真的如此?
宝山刑事律师认为,在对反律法主义命题的诸多解说中比较中肯的是:“如果个人可以为自己就证据进行推理而不依靠权威规则,并且这样的推理不会被与发现事实无关的价值束缚,那么就不得不需要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