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的量刑规则理论旨在限制帮助犯的适用范围。其认为,帮助帮助人后,如果被帮助对象没有实施相关网络犯罪或者没有利用其提供的帮助,不能认定为帮助犯罪。宝山刑事律师告诉您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帮助他人相信罪的,不能以帮助他人相信罪论处;同时认为,只要受助人实施的行为客观上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即使未达到相关犯罪的入罪门槛或者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也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 "罪 "。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刑法规定的资助书信罪的 "情节严重 "来控制处罚范围。理论上,求助行为入罪化的理论可能导致求助信罪适用范围的扩大,但实践中通常要求认定求助信罪,必须以被求助对象实施的网络犯罪达到入罪门槛为条件。
比如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银行账户流水金额必须在30万元以上,且其中至少3000元为诈骗所得,才能认定为帮信罪。因此,它实际上可以控制刑事处罚的范围。
应注意网络犯罪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仅仅因为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往往是一帮多、多帮多,其危害性就可以和网络犯罪的实施者等同。从司法实践来看,两者都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其具体方式、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可能有很大不同。
有些是技术性很强的帮助,帮助者提供“专业”的服务,甚至以此为职业;其中有些并没有太多的技术含量,而帮助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受到微薄利润的驱使而为他人提供帮助,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理解和把握扶信罪的构成条件时,必须考虑这些差异。不能不当限制其设立范围,导致网络犯罪难以有效控制;也不能不当扩大其设立范围,导致刑事打击泛化。结合 "两证 "案件的特点,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要确立助信罪,应当坚持账户流水金额在3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3000元为诈骗所得的底线标准。有些人认为,只要查明行为人提供了“两张卡”,并且知道“两张卡”不能转让,可能用于“坏事”,就不必查明“两张卡”是否实际用于电信诈骗,不考虑诈骗金额,否则就会束缚手脚,放纵犯罪。这种观点不符合刑法关于 "明知 "、 "犯罪 "和 "情节严重 "的规定,也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也会对网络犯罪链条造成打击,特别是对链条顶端的电诈犯罪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对教唆、帮助学习他人进行实施帮信行为的是否入罪,不能一概而论。电信网络诈骗方法通常有较长的链条,仅就企业提供“两卡”来说,往往有“卡农”“卡商”等不同管理层级,“卡商”可能我们又有国家一级、二级等多个部门层级,如果将帮信罪的适用限缩在直接给电诈分子供卡的人员工作范围之内,将向“卡商”供卡的人可以一概排除在刑事法律处罚研究范围经济之外,则存在一定把握过严、不适应我国当前社会实践的问题。
当然,宝山刑事律师注意到,对层级水平较低的“卡商”特别是“卡农”,以帮信罪追究刑事风险责任公司应当全面从严把握,严格监督审查制度是否“明知”“犯罪”“情节发展严重”的法定要件,以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就是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