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内容请看宝山刑事律师对此的整理。
一、《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许余单位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应用或虚假假货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余国有单位中处置公务的职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余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余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对受托付治理、谋划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关于受国家机构、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位、国民整体托付,治理、谋划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最高国民法院对于若何懂得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公司、企业或许其余单位的非国家事情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自己或许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挪用还没有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筹建公司的事情职员在公司挂号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挪用预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且自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应用或虚假假货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妨碍防备、操纵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贪污、侵犯用于防备、操纵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难的款物或许挪用归个人应用,组成犯法的,分别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271条、第384条、第272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防备、操纵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难的救灾、优抚、布施等款物,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六、《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许其余单位的事情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举止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举止的。
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自己、亲朋或许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余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抉择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希望各位阅读了上文之后,能够解开疑惑。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宝山刑事律师,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