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业务办理委托手续事宜同侦查研究阶段。如果我们当初一并签订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发展阶段的委托手续,则辩护人需要一个时刻进行关注自己案件的进展实际情况,可以同侦查机关之间联系方式确认案件移送情况,也可以与检察监督机关的案件信息管理服务中心理论联系。辩护人特别要注意有些问题案件如故意杀人等在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需注意提起公诉应当如何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的规定。接下来就由宝山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刑事案件律师办案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案件律师办案程序
1、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时,辩护人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书。但是,《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对律师接受委托后何时提出委托没有具体规定,《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守则》也没有规定。根据安徽晋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分所的程序,辩护人知道案件已经移送人民检察院时,应当在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委托程序,委托程序包括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辩护人及时提交委托书是法律服务合同积极履行的体现,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权正确行使的前提。
2、递交手续时应当具有特别值得注意通过以下研究两个主要问题:其一,从理论上我们来说,律师制度是否可以具备适格辩护人身份信息以及企业进行有效辩护服务工作,需要中国人民对于检察院形式审查。我国经济法律法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聘请辩护人不超过两名,人民检察院需要教师对此方面进行教学形式审查。笔者自己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亲属委托多名辩护人的,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并尊重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真实需求意愿。因此,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严格控制要求本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确保网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基于用户本人委托意愿并在使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其二,辩护人应当建立严格遵守国家不得为同案犯辩护的规则,包括在侦查阶段为同案犯中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当事人辩护,后又为同案犯中被移送审查起诉的人辩护。
3、此外,在一些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共同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为案件辩护,这并不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情况没有禁止性规定。 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
二、审查起诉阶段
自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接受委托,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资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与嫌疑人会见与通信,审核有关指控与嫌疑人陈述的矛盾、疑点,确定辨护的初步方向;保留有关的会见与通信记录以备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此前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要求申诉的,代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审查管辖,如发现本案不属于该法院管辖、或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情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者移送。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案件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发现检察机关移送不全,申请法院通知检察院移送。会见被告人。事先准备好提纲,充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以确定辩护方向以及调查证据的方向。如案情需要,要考虑多次会见,直至充分明了被告人意图,案件事实。以上就是宝山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刑事案件律师办案程序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宝山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