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案起诉标准(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张以上,累计增值税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起诉。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即对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从事虚开或者出售的犯罪活动的,由于刑法对虚开和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的刑罚要比购买的犯罪行为重,所以,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应按虚开或者出售的刑罚处罚。接下来就由宝山刑事律师为您讲解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构成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该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一个是数量标准,另一个是票面额标准。只要达到其中任一标准,即构成犯罪;两个标准皆未达到的为一般违法行为。我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金额”栏最高限额的大小,可分为千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1996年以前还有百万元版和千万元版。一份千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额为1000元,一份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额为1万元,依此类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社会危害体现在发票的票面额上。当然,如果票面额一定,自然发票的份数越多,社会危害性越大。不过,即使这样,票面额的总和,仍然是准确体现社会危害性的唯一标准。这是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社会危害最终要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款来体现,所以,票面额限制了虚开税款数额。票面额小,就不可能多虚开。
2、另外,对于企业单位构成本罪的起刑点,对单位会计主管部门人员和直接经济责任管理人员犯本罪的刑罚处罚与自然人犯本罪的刑罚处罚是一样的,而由于工作单位的物质文化基础较自然人雄厚,其犯罪数额或数量以及相应地较自然人多,且单位财务主管技术人员和直接相关责任公司人员以单位名义有效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所得收益作为主要原因归于单位,在同样也是犯罪数额下,自己可以获得的利益较自然人犯罪中自然人获得的利益少得多,其承担的处罚亦应较轻。但是我们根据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诉讼案件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就该罪而言,单位共同犯罪的起刑点应和自然人犯罪的起刑点相同。因为,该规定时间并没有什么区别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起刑点。
二、在实践中,如何处理购买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套汇是指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义,向有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冒充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购货对象为有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 购货对象为有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或非税务机关的,不属于购货。已完成牵头采购。 这种超额购买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以普通增值税纳税人的名义直接使用虚假材料和证件;二是采取欺骗手段,设立公司、企业等,然后骗取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资格,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这种情况,一些观点认为,这种超买行为符合“购买”行为具有货币交易和取得所有权的本质特征。 因此,当它达到法定的起刑标准时,就应当定罪处罚。 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 过度购买和非法购买是不同的。 超额购买只能向税务机关进行,非法购买只能向非法销售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进行。 超买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能按本罪处理。以上就是宝山刑事律师为您讲解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构成犯罪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宝山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