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籍、期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牟利或者传播淫秽物品,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宝山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企业违反国家海关法律法规,非法进行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通过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环境监管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必须有盈利或传播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淫秽物品,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和《决定》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认定标准来进行,不能超出标准,以防扩大或者缩小淫秽物品的范围。目前,我国对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是以1988年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作为认定标准。
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 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对淫秽物品的鉴定,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法院委托国务院或地方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专门知识和一定政治素质的专家或者交给专门的鉴定委员会(如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对淫秽物品鉴定后,鉴定人要出具鉴定书,并得出切实的鉴定结论。鉴定书应当写明淫秽物品的名称、数量、内容概要、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和鉴定结论的依据。鉴定人、指派鉴定人的单位应在鉴定书上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将鉴定书交给委托鉴定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不宜自行鉴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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